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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与学术规范——写给高校教材作者的话

  作者:老兵(Robin)

  我国高等学校教材低水平重复出版、抄袭侵权等现象可谓前无古人、后有来
者。编写高校教材,大多是“框架体系略微改动,章节顺序稍作调整,文字叙述作
些处理”,便大功告成。笔者认为,高校教师编写出版教材应遵循的最低标准,
就是避免抄袭他人著作。构成抄袭的,既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又违反了学术规
范。

  一、独创性的著作,无论是否作为高校教材,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法保护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
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第
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翻
译权、汇编权等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
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和
事实的表述,而非思想观念和事实本身。表述是指包括文字、图、表等的使用和
安排,只要这种表述是独创性的,即受到保护,除非某一思想只有“惟一表述”。
一部独创性作品,无论其定位是教材、科普还是专著,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2.侵权者的理由

  面对指控,抄袭者大多振振有辞,一个最常用的理由是:“这些原理和知识
都是前人的成果,又不是你原创的,雷同很正常。”这种说法是将原理知识和表
述混为一谈。简单对比一下当今世界上最著名的两本经济学教材——曼昆的《经
济学原理》和萨缪尔森的《经济学》就能发现,先不说结构安排上的巨大差异,
实例、图表、习题的截然不同,二者对经济学基本原理的解释也很难找到一句完
全相同的表述。

  另一个常见理由是合理使用(参考),并在“参考文献”中列了。合理使用
他人作品的一个重要原则:所使用的内容既不能是他人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也不
能构成自己作品的核心内容。将他人作品整页、整节甚至整章地搬过来,显然是
使用了其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写一个10万字的教材从一本100万字的著作中摘抄5
万字有可能不够成他人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但显然构成了自己作品的核心内容。
这些都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还有一个常见理由是:“我只是编教材,是“编”不是“著”。”我很不理
解为什么中国的高等学校教材的著作方式有一种叫“编”。就算是“编”,我国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著作权。”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
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
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法定许可不
包括高校教材。无论是整理还是汇编,都“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
说,即使“编”的是许多他人作品的一部分,既要获得原作者同意,还要尊重原
作者的署名权。

  3.侵权的处理

  著作权法在中国属于私法范畴,违反者一般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二、高校教师编写教材抄袭违反学术规范

  1.什么是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是学术界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是介于法律规范和道
德规范之间的一种社会规范。学术规范既可以是不成文的,依靠学术界自律和社
会舆论来维护;也可以是成文的,有的还制订有相关的监督和处罚规定。成文的、
订有罚则的学术规范,比较接近于法律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公法的性质。违
反学术规范的,一般由公共学术机构调查、通报或处理。

  2.高校教师编写出版教材本身属于一种学术活动

  学术活动既包括知识的生产,也包括知识的传播。高校教师编写的教材,若
正式出版,教师本人一般将其列为著作成果;大学在对教师进行学术评价(如评
职称、评奖、立项评审)时,一般也将教材著作作为学术成果对待;许多大学在
“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中还将教师出版的教材著作列为科研工作的一项,作为
学术成果的一部分。因此,高校教师编写出版教材,应当作为学术活动看待。

  3.有关学术规范的规定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五)条规定: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条规定意味着,未遵守《著作权法》者即违背了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中的“基本
规范”。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
会议审议通过)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第十八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
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
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
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
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
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2002年3月15日第45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
过,2007 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规定:“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
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规定:“教师不得有下
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一)……(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
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4.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

  目前,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和科协制定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没有规定具体的罚
则。但各科研单位和院校制定的学术规范大多规定了相应调查和处罚办法,如
《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第九条规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
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一)处理方式包括:
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
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
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
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研究生、博士后学术道德规范
管理办法》规定:“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经查实,视具体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奖项、延缓答辩、推迟学位申请或推迟出
站等处理;严重违背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或
退站;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处理意见将以通报形式在所内公布并
通知原工作单位。”

  三、一点感想

  如果作为知识分子(据说是社会的脊梁)的高校教师拿(偷)别人的东西成
为一种普遍现象,并且还心安理得,这个社会进步的动力在哪里?

  2008年6月21日于大连

(XYS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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