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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与挪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徐立的“高产”经

  李志文

  一、抄袭篇

  翻阅《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2期,发现《盗窃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
题研究》(作者:徐立)一文似曾相识。笔者刚刚写完一篇关于盗窃罪适用问题
的文章,为此绞尽脑汁,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搜索,果
然发现自己记忆不菲。原来该文抄袭了发表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5期黄丽勤、周铭川同志的文章《盗窃数额的若干问题》,除作者增添
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这部分内容以及对细枝末节的个别删减外,全文照
录不误。

  在这么高级别的杂志发表文章也敢抄袭?那么在小杂志上是不是胆量更大?
猜测与好奇鼓励我继续搜索。略作比对,本人惊出一身冷汗。应了计划经济那句
豪言壮语: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原来该文作者只要胆子大,抄遍天下都不
怕!且看:

  1、该作者发表于《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研究》
一文,全文抄袭了湘潭大学2003年硕士毕业论文刘慧同志的文章《论我国的洗钱
罪及其立法完善》第一章第三节:我国关于洗钱罪的立法沿革;第三章我国洗钱
罪的立法评价;第四章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完善建议。仅仅在文章的开头有一百多
字是作者的真迹。

  2、该作者发表于《科技创业月刊》2005年第3期《贪污罪未遂形态分析》一
文全文抄录自湘潭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陈斌同志的文章《贪污罪研究》第五
章: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仅有个别文字的修改。

  3、该作者发表于《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论复合行为犯罪的停
止状态》一文全文抄袭自湘潭大学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周红涛同志的《论复合行
为犯罪》第三章第一节。

  4、该作者发表于《理论月刊》2005年第4期《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罪
数形态的认定》一文全文抄袭自湘潭大学2003年硕士毕业论文朱正余同志的文章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第四章:罪数形态的认定。

  5、该作者发表于《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略论保险诈骗行
为着手的认定》一文全文抄袭周铭川、张泽吾同志发表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
校学报》2002年第6期的文章《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

  6、该作者发表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12期的《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
的定性分析》一文全文抄袭李杰豪、周铭川同志发表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2003年第3期、收稿日期为2002年4月28日的《诈骗与骗取的悖论——对内
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分析》。

  7、该作者发表于《科技创业月刊》2004年第12期的《伪证罪犯罪目的浅析》
全文抄袭湘潭大学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方桂荣同志的文章《伪证罪争议问题研究》
第四章:伪证罪的犯罪目的问题,作者仅仅增加了文章的开头部分。

  8、该作者的硕士论文《论保险诈骗罪》第三章第二节关于保险诈骗的行为
的着手,第三节关于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同样是抄袭。该部分同第5、
第6,不再赘述。

  如此疯狂的抄袭者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
学博士徐立先生也!

  二、挪用篇

  笔者发现,徐立先生在短短的五年时间里(2002-2006),发表了三十多篇文
章,不可谓不高产,除了抄袭,还有一个秘诀:挪用。所谓挪用,就是把不属于
自己的东西挪作自用,把自己的名字摆在第一位,真正的作者成了第二作者,至
于他贡献了多少才智,不得而知。但是从几位被挪用的作者的文章后记来看,除
韩光军先生外,没有人提及徐立先生的大名。由此大致可推知,对于文章的撰写
他是没有贡献的。且看:

  1、以徐立为第一作者、覃志军为第二作者,发表于《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一文全文挪用至湘潭大学
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研究》,作者覃志军。覃志军的硕士
论文致谢词是:“在我即将如期完成我的学位论文之际,回首论文写作过程,我
深铭师恩,三年来,恩师黄庭生副教授时时以他严谨的治学作风要求我,以他渊
博的知识教育我,以他高尚的人格春风化雨般潜移默化着我,是严师,如严父,
似朋友,我取得的每一点进步都凝结着恩师的心血,尤其是对我的论文细心评阅
更使深为感动。师恩深厚,没齿不忘。同时,我也向师母深致谢意,如母亲般的
关怀一直伴随我走过这三年,使我这离家求学的学子时时能感怀家的温暖。感谢
邱兴隆教授对我的关心以及对我的论文开题的指导,使得我能顺利完成这篇论文。
教授严谨以治学、谆谆以育人的风范是为我辈的楷模。感谢谢勇教授、胡旭晟教
授、李交发教授、杜雄柏教授、杨凯副教授、张全民副教授、陈叶教师以及所有
教育、关怀我的老师,感谢范旭东先生、符平女士为我的论文校稿,并借此对所
有为我的论文写作给予了热忱帮助的人表达我的诚挚的谢意。” 不明白徐立先
生怎么成了该文的作者或第一作者?

  2、以徐立为第一作者、胡剑波为第二作者,发表于《理论月刊》2005年第7
期的《论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与刑罚配置》一文,全文挪用自湘潭大学2003年硕
士毕业论文《破产犯罪研究》,作者胡剑波。胡剑波在文中的答谢是:“我的论
文能如期顺利完成,首先得感谢我的导师胡旭晟教授的悉心指导,从本文的选题、
构思到写作、定稿,胡老师都为之付出了许多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而胡老师渊博
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正直乐观的人生态度对我的学习和生活更是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此外,湘潭大学法学院的邱兴隆教授、马长生教授、谢勇教授、李
交发教授、黄庭生教授、杨凯教授、杜雄柏教授、张全民博士以及法学院的其他
老师,还有众多同学朋友,都对我的论文写作给予了热忱的指导和帮助,在此一
并表达我诚挚的谢意。”不明白徐立先生怎么成了该文的作者或第一作者?

  3、以徐立为第一作者、朱正余为第二作者,发表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5
期“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名设置及其客体的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主体的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客观方面的问题认定”三
篇文章全文挪用自湘潭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
认定与立法完善》,作者朱正余。朱正余在硕士论文中的致谢词是:“光阴似箭,
三年的读研生活转眼即逝。揉揉猩红的眼睛,数度易稿,这篇毕业论文终于如期
完成。它的完成,与关心我和爱护我并给我以支持的老师和学友是分不开的。首
先,让我对我的导师杨凯先生及师母崔爱玲女士表示衷心的感谢。自我有幸攻读
刑法硕士以来,他们不仅在学问上对我予以谆谆的指导,而且在生活上也给我无
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从他们身上,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而且学到了为人之
道。特别是在我论文写作期间,杨凯先生不厌其烦地给我指导、修改,这是我永
远都不能忘怀的。其次,我还要感谢邱兴隆老师、黄庭生老师、胡旭晟老师、杜
雄柏老师、李交发老师、孙长永老师、宋世杰老师、谢勇老师。他们的关心和帮
助,使我得以顺利完成三年的学业。最后,我要向我的学友韩光军、周毅、朱明
棣、王奎、李铁喜等表示感谢。他们的关心和帮助,是我三年学习生活中不可或
缺的一部分。” 不明白徐立先生怎么成了该文的作者或第一作者?有趣的是,
在抄袭篇4,朱正余连当第二作者的资格都被“取消”了。

  4、以徐立为第一作者、韩光军为第二作者,发表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8
期“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的认定”、《河北法学》2004年第7
期“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的认定”,全文挪用自湘潭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
《关于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若干问题》,作者韩光军。不明白徐立先生怎么成
了该文的作者或第一作者?

  不用再列举下去了!中国学术评价机制的悲哀,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悲哀,
中国大学生的悲哀,全部体现在上述事实中了!疯狂抄袭,贪婪挪用,那些被挪
用者是心甘情愿还是毫不知情?不知道。抄袭是可耻的,挪用是不道德的。然抄
袭者何?挪用者何?沽名钓誉也。在网络的自由天空下沽名钓誉,无异于在大街
上公然抢劫。网络的眼睛是雪亮的,劝君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学术研究终究会
返朴归真。文章者,水平;文章者,人品!比对与考证很累,耗时,但相对于劣
币驱逐良币,值!我们都是劣币的受害者!为了我们学术的家园,狠狠地打击伪
币制造者!当然,这只是就学术而言。另一方面,我们要宽容那些制假者,宽容
作为美德毕竟弥足珍贵。那些制假者脸上无光,但还要活着。如果是罪犯可以送
他们进监狱,但他们不是罪犯。他们也是人,他们还要活着,所以我们要宽容。

  说明
  证据来源:1、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
库。
  附:所有证据清单及原文

(XYS20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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