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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汉芯一号’造假案”报道的新闻伦理问题

  bingo

  昨天新语丝刊登了两篇涉及“汉芯造假”报道的文章。

  首先谈谈“江南一书生”的文章。他在文中说:“因为我估计他本人也没法
核实真伪,只能交给读者去核实”。首先,这种关于事实而不是观点的问题首先
应该由记者核实(前天我已经说过)。其次如果记者没核实、或者拿不准,那么
就最好不使用此材料;即便一定要用,也要让读者清楚地意识到身份问题的存在。
但是杨记者没有这么做,一般读者在读过之后都会认为那个“Robin Liu”的身
份是真实的。

  到了杨记者被质疑违反新闻伦理的时候,杨记者首先的辩辞是她也不知道那
是真是假。说实话我不太理解这个辩护的意味。难道杨记者的意思是,它可能是
假的,所以把一切都写出来都是没有问题的。可是这样就与新闻真实性的要求相
矛盾了。

  “江南一书生”说:“这个逻辑会导出另一个奇怪的悖论:‘汉芯事件’中
的‘深喉’都没有核实,举报的事实也没有核实,记者敢报导出来,恐怕也违反
新闻伦理了吧。”首先,华盛顿邮报报道水门事件的两位记者恰恰保护了他们的
消息来源,没有公开过“深喉”的身份。“江南一书生”提到的“深喉”恰恰提
供了一个反驳他的例子。其次,记者如果一点不核实,就把举报的内容报道出来,
那么确实是不对的。核实是记者进行报道的基本工作,尤其是从事这种性质报道
的时候。把报料不加核实就照登的记者,肯定是不合格的记者。

  “江南一书生”还说:“我个人觉得既然记者敢把robin.liu要求删除文字
的原话披露出来,就是在释放一个危险的信号。不在调查第一线的人,恐怕体会
不出这其中强大的压力”。这种说法我前天也回应了,即:

  其次,“江南一书生”说这个伦理问题“传达了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即
媒体被封口。但是Robin Liu的那节并非什么关键性的证词,或者说不属于那种
发表出来就可以让这件案子铁板订钉的话。难道因为媒体自身被损害了言论自由,
媒体就可以正当地破坏新闻伦理吗?

  退一步讲,如果记者不因为“Robin Liu”的话是颗银子弹,而是单纯为了
“释放一个危险的信号”,第三个人就应该被牺牲吗?凭什么?

  “江南一书生”最后说:“不过我个人觉得,有时候某些小糊涂还是不要去
戳穿为好,要抓住相关人员的大糊涂穷追猛打”。

  我个人觉得,“小糊涂和大糊涂”之类的比喻是无止境的。比如,现在有那
么多贪官,携款外逃几千亿,为什么不抓住这种“大糊涂”穷追猛打,而要打
“汉芯”这种小糊涂呢?这分明是引开人民的视线嘛!

  其实,我并没有想“穷追猛打”这个问题,只不过“江南一书生”等人不断
地回应延长了这个问题的存在时间。

  再谈谈覃杰的文章。覃杰说:“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记者采访一个犯
罪嫌疑人,这个嫌疑人也告诉了记者一些犯罪实情,但同时要求这个记者不能向
第三者透露这些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记者是否有责任向公安反映情况,而冒着违
反新闻伦理的指责呢?”

  这种例子正如覃杰所说,是极端的,不太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告知记者犯罪
事实的情况。但是我们还是来分析一下。犯罪嫌疑人供出的事实可分为三类:1)
会增加自己刑期的(自己犯下的罪行);2)会减少自己刑期的(揭发别人);3)
无任何效果的。3)在这里无意义。2)如果存在的话,犯罪嫌疑人会自己告诉法
庭,因此在这里也不讨论。对于1),很难相信一个人会这样做。讨论一个不太
可能出现的情况的意义不大。当然,我有一个答案:记者向公安反映情况不违反
新闻伦理,因为他是以直接举报的方式,也就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报告了公安机
关,而不是以记者的身份、通过公开报道的方式。

  “江南一书生”提到了“深喉”,这就是一个保守秘密的绝好例子。华盛顿
邮报记者并没有因为追求“准确、全面的披露事件本身”这一“最高目标”而让
“其它的新闻伦理”“为这个目标服务的”——也就是把那个消息源的名字写出。

  覃杰说:“回到汉芯一号的具体问题上,如果Robin Liu如此的不愿意让记
者向社会公开这些谈话,为何在明知是左志坚记者的采访的情况下,又要高谈阔
论与汉芯一号相关的话题呢?谈完了又要记者严守秘密,这种行为与要求的确让
人不解。”一个可能的解释是:“Robin Liu”只是想与记者做一个私下的沟通。
而且,“为何在明知是左志坚记者的采访的情况下”(或者是杨琳桦)的意思是
记者明确表示这是一个采访。然而从杨琳桦的辩解来看,似乎记者没有这样明确
表示。

  覃杰又说:“考虑到汉芯一号造假事件的确是一件让中国社会特别是上海很
尴尬的事情,整个新闻渠道、消息来源都被刻意封锁的情况下,对一个锐意揭露
事实本身的记者,还要拿这些软性的新闻伦理来限制他,岂不是要把揭露这个事
件的所有途径都堵死?所以我认为,在特定的新闻条件下,揭露一个新闻有时候
也必须有非常的手段,这在好莱坞的许多电影中也有很深刻的体现。”

  看来,只要打起“锐意揭露事实”的大旗,记者就可以无所顾忌了。

  我也再重复一下:Robin Liu的那节并非什么关键性的证词,或者说不属于
那种发表出来就可以让这件案子铁板订钉的话。难道因为媒体自身被损害了言论
自由,媒体就可以正当地破坏新闻伦理吗?

  难道“Robin Liu”是“揭露这个事件的所有途径”?

  关于覃杰所说的“很高尚”的问题,其实这和“高尚”关系不太大。比如我
们说医生应该为病人保守秘密,这是很基本的一件事,作为医生,你就该这样做,
做到了,也谈不上“高尚”与否。同样,我们讨论的这个新闻伦理其实也是一个
很基本的规范。

  覃杰最后说:“在一个揭露真相本来就十分困难的社会里,没有任何原则高
于揭露事实本身这个原则。”这个冷冰冰的原则在宣告:任何人都应该为一个伟
大的事业而牺牲。

  尽管覃杰和“江南一书生”对此事的定性可能有不同,他们的根本出发点都
是相同的,那就是“目的决定手段”——认定了自己是在做正义的事情(是否真
的正义,那是另外一回事。这里讨论的是记者的自我感觉),因此自己的行为便
合理化了。这才是我所担心的。

  由此推理,《南方人物周刊》的记者也认为自己“在做正义的事”,那么对
采访对象(方舟子、何祚庥、司马南等人)设局,大概也可以用“在一个揭露真
相本来就十分困难的社会里,没有任何原则高于揭露事实本身这个原则”来辩护。

(XYS200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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