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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按:怒江做为国际河流,适用该法规第三条(一)6和7】

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2000年12月29日水利部、国家保密局水办[2000]64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省级及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在发出调度命令前的大江大河、重要湖泊、
重要水库、蓄滞洪区的防洪重大决策;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的水利工程的标底资料,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者的推荐情况,未公布的招标计划,评标人姓名,中
标后的谈判方案等;
  3.为战时或军事活动提供的水文实时信息、预报成果和供水情况(包括水源
地位置、线路分布、供水量、水质状况、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资料等);
  4.为国防、军事服务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资料;
  5.大型水利工程战时防护的试验和研究资料;
  6.国际河流系统的水文资料、水资源开发利用资料(不含同有关国家、地区、
国际组织有协议的);
  7.国际河流的流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国际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的规划、勘测设计、投资计划、开工报告、阶段性及竣工验收报告、后评价报告、
施工进度报表、财务决算、运行维护等资料(不含同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
有协议的)。
  (二)秘密级事项
  1.全国水利发展五年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大江大河(含一级支流)的流域规
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计划;
  2.省级及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未公布的水库垮坝和堤防决口情况;
  3.大江大河、重要湖泊、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水质监测的系统完整的原始资
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的供水水源地的水质资料;
  4.大型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论证、评价的原始资料;    
  5.省级及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未公布的洪涝和干旱灾情;
  6.大、中型水库诱发地震的监测和预报资料;
  7.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水事纠纷的资料;
  8.国际合作中的谈判方案及对策;
  9.河口地区系统的潮水位、潮流速、潮水温、潮流量、潮波及江河入海口的
水文资料;
  10.用国家统一坐标测制,大于1∶10万的库区、坝区地形图、枢纽布置图等
水利专业图件及大于1∶2.5万的遥感图像;
  11.国际河流的洪水水情实时信息、预报成果(不含同有关国家、地区、国际
组织有协议的)。
第四条 水利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作为内部事项
管理,具体范围由该事项产生单位规定,未经该单位的保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
扩散和对外提供。
  第五条 水利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国家有关主管
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六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6日由水利部、国家保密局
联合颁布的《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1997]216号)
同时废止。

(XYS200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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