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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的思维错乱:再谈色情业合法化的问题

李继宏

  1、 看到“尼摩船长”的帖子之后,我深感上次揭发罗志田思维不清、行文
错乱是有典型意义的。像“尼摩船长”,不知道是否看多罗志田、汪晖之类错乱
货的文章,以至于读到条理清楚的拙文,也要施展错乱大法,胡乱地解读一通。 

  2、“人的行为一般是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当前色情业的‘发展 ’
固然是由于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性交易成本足够小而利益足够大。 ”错乱货的共
同特点在于写不出通顺的、符合汉语表达习惯的句子。 “尼摩船长”的错乱神
功修炼得和罗志田差不多了,下笔就是这种令人瞠目结舌、不知所云的句子;拜
托去图书馆找本词典查一下“固然”该怎么用。而错乱货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写
的文句毛病百出,而在于这种错乱的表达方式背后错乱的思维。比如“人的行为
一般是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这一句,显然是抄袭自经济学的“理性人”
假设。但这只是学术假设,而非现实生活确实如此。这个问题跟我们今天要讨论
的没有多大关系,只是提出来让大家知道“尼摩船长”思维错乱的实情。各位如
有兴趣,可以去参考 Martin Hollis 的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
An Introduc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中论及博弈论的专章。

  3、“这段文字指出,只要一种社会现象有相当多数人的参与,即使非法,
我们都应当找出可参考的合法行为,并依据保护此合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保护参与
者的‘合法权利’。”各位来看看“这段文字”:“如此普遍的社会现象,一直
得不到官方的承认;其中一个严重的后果是,社会生活某个庞大的领域出现了法
律真空:普通人从事其他职业可以享受劳动法的保护,而她们/ 他们被剥夺了这
种权利;普通人在进行其他消费受到欺诈的时候,可以诉诸消费者保护法,但是
性消费者被剥夺了这种权利。”不知道“尼摩船长”如何得出他的理解?真是错
乱得让人叹为观止,也让我明白了什么是“何患无词”。 

  4、性交易跟毒品交易一样吗?幸好我们的法律没有错乱。大家可以去比较 
1997 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47条到
第 362 条。“尼摩船长”这种思维错乱的法盲,认真学习法律条文再来比较可
能会好一些。 

  5、为什么刑法对性交易和毒品交易的处罚相差甚远呢?因为两者产生的社
会后果完全不一样。我们来打个比方,某天“尼摩船长”调戏了隔壁的小姑娘,
那姑娘的父亲愤怒之下,将“尼摩船长”全家斩成狗肉之酱。这两者有任何可比
较之处么? 

  6、鄙人有幸,接受过高等教育,如今以卖文为生,虽然属于社会下等阶层,
也勉强能养家糊口,父母妻儿均衣食无忧,家中女性并无必要从事性产业。但是
可以坦然地告诉诸位,假如有那么一天,鄙人决不以家中有女性从事性产业为耻,
而是努力奋斗,争取早日能赚钱回馈。倒是要问问“尼摩船长”,假设阁下连上
网的费用都是母亲、姐妹、妻女从事性产业赚来的,如此鄙视她们,除了说明阁
下禽兽不如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 

  7、这个人的错乱已经显而易见,下面我们就不用多花时间来讨论这个错乱
货了。再来谈谈关于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其他问题。 

  8、色情业是不是合法化,牵涉甚广,鄙人虽然有赞同合法化的倾向,但主
张持重考虑。在《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中,鄙人提出了一些可供思考
的问题,并没有给出答案。社会学研究中向来有把“社会应该怎么样”和“社会
已经怎么样”混淆的传统,而从大家的争论中看出,似乎大家也没有区分这两者。
我们今天在这里谈论色情业该不该合法化,说该也好,说不该也好,都是“社会
应该怎么样”的问题。我们不是道德学家,也不是政治学家,没有必要在这里讨
论这种乌托邦或者敌托邦的理念。讨论的起点应该是色情业的现实状况。我也希
望中国所有女性个个有其他工作,不用在性产业供职。但是如果因为这种良好的
愿望,而不顾色情业已经成为普遍社会现象的事实,那么这种愿望难免有恶毒之
嫌。鸵鸟埋头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起点,更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弄清楚刻下
中国到底有多少女性和男性在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性产业中工作,这种得不到法律
保护的状态给她们 / 他们的生活带来什么影响,才有可能知道色情业该不该合
法化。

  9、在当前中国,色情业合法化还牵涉到政府和社会责任。不争的事实是,
党和政府并不能保证每个适龄儿童都有学上,也不能保证每个适龄的青年人都有
工作,更不能保证每个没有经济收入的家庭都能得到温饱和医疗保障。我在《有
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中举的例子,实际上是想说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
下,那些来自贫困地区、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人的求职劣势。这种求职劣势
又加剧了原本的社会不公平。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党和政府是地主,没有足够
的地给佃农耕作,难道还能禁止他们另谋生路? 

  10、《刑法》对色情业的处罚并不全面。大家可以去参看第358 -362 条,
其中只有一条是直接针对性交易者的:“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
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直接针对性交易双方的法令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按照第
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
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事实上,党和政府要比我们聪明得多,正是通过这互为补充的法律和行
政法规,将性交易定义为 Misdemeanor ,给从事性产业这种非常规的社会流动
渠道留出了空间。否则,以上海市的警力,要彻底清除区域内的色情场所又是什
么难事了?那些反对色情业合法化、彻底鄙视性工作者的人,实际上缺乏基本的
良心:难道要性工作者及其家庭统统饿死或者永远贫困你们才爽了?你们自己夫
妻生活不和谐,管教孩子无方,又如何怪得到性工作者头上?这些人的逻辑其实
是:对的都是自己的,错的都是别人的。如果你们有能力且愿意让全体性工作者
去当公务员、普通工人、办公室白领、企业总裁,而全体性工作者拒绝你们的好
意,这个时候你们再来鄙视不迟吧! 

  12、再来谈谈色情业合法化的社会后果。色情业合法化在控制性病蔓延方面
的积极作用,已经有诸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在这里我们就不多说了。对不起,
各位,我又得污染诸位的眼睛了,先来看看 “尼摩船长”的错乱言论:“色情
业一旦合法,众多青少年在无良商人的引诱下提前进入这个世界,导致未婚先孕
及反复流产伤害身体现象的加剧;更多的女性会因为挣钱轻松而放弃学习和脑力
劳动,导致社会知识水平发展受阻;更多的人会得到这样一个信息:出入色情场
所是有许多人支持的。那么,在中国的道德环境里,离婚率上升,社会分化动荡
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 

  13、有关色情业的法律,必定会严格规定允许参加性交易的年龄,好比香港
的法律,就规定不得向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除非这法律是“尼摩船
长”这样的错乱货制造出来的,才会允许青少年参加性交易。也就是说,现在可
能有“众多青少年在无良商人的引诱下提前进入这个世界,导致未婚先孕及反复
流产伤害身体现象的加剧”,但色情业合法化正好有助于消除这种现象。 

  14、“更多的人会得到这样一个信息:出入色情场所是有许多人支持的。”
法律从来就只有许可和禁止,什么时候有支持和反对了?法律许可跟很多人支持
相同么?如果说这人错乱到分辨不了“许可”和“支持”的差异尚且情有可原的
话,将“法律”等同于“许多人”却让人怀疑他是不是有精神病。而后面的推论,
也是跟罗志田、朱苏力之流的错乱货如出一辙:思维奔放莫测,我们正在试图建
立一个和谐社会,他却要诅咒中国分化动荡了。 

  15、关于中国色情业合法化可能给社会道德带来什么影响,这个自非我所能
断言。但公认的事实是,就平均水准而言,新加坡人的素质和道德水平高过中国
人,而新加坡恰好是将色情业合法化的国家之一。 

  16、我真心希望所有中国女性可以不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性工作,也真心希
望所有中国男性可以不违背自己的意愿去当 Money Boy 。我也真心希望,社会
能够和谐发展,给她们/ 他们提供其他选择的可能,而非不违背自己的意愿就必
须面对饥饿和贫困。我更加真心希望,在她们 / 他们没有其他选择的今天,我
们讨论的是该怎样改善这些人的处境,而不是冷嘲热讽,更不是抱着一副既得利
益者的态度断绝这些人的活路。 

  17、最后,顺便说一下,我并不是学者,在网上发贴坚持用真名,不过是要
言责自负。争论又不是告密,如果不敢言责自负,我认为缺乏必要的真诚,也就
没有争论的必要了。在这里告诉大家,从今以后,我的原则是不理会一切匿名的
攻击和质疑。“尼摩船长”如果要继续讨论,不妨使用真名,让大家见识一下阁
下究竟是何方神圣,能使出如此错乱神功。否则鄙人恕不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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