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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此存照】

西安翻译学院排名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05)长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西安翻译职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国安、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发展报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天水路农民巷2号。
        法定代表人师凤轩,系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肖彬,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勇,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
号内民35楼2209号,人民日报社记者。

      (缘由略)

      本院认为,西安翻译学院即指原告西安翻译职业学院,这是不争的事实,
二被告在《西部发展报》上所刊《“西安翻译学院”排名全国第十?》文章即指
原告西安翻译职业学院,而非另外的“西安翻译学院”。

      对于来自境外的媒体关于中国大学及校长排名涉及原告的消息,原、被告
双方无论是宣传还是作质疑批评的报道均应在掌握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

      二被告的文章试图使读者相信国内网站上出现的所谓来自于美国媒体的西
安翻译学院排名全国第十是一则“假新闻”,试图使读者相信这条新闻的“始作
俑者”是原告或与原告有某种联系的人,试图使读者相信原告的工作人员主动联
系媒体希望广泛宣传排名全国第十等获奖情况,并许诺“给些稿酬”,使公众对
原告“人格” 产生怀疑,从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声誉。

      但是否构成侵权还应从被告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及是否有过错来判断,经审
理查明被告该文章所称“《洛杉矶时报》,查无此文”和“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
盟,根本不存在”报道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其内容失实,被告至今也无
证据证明其报道中所称的上述事实。

      关于中国大学及校长排名的消息系第三人的行为,被告至今也无证据证明
“这条‘新闻’的始作俑者”是原告或与原告有利益关系的人,仅凭教育部新闻
发布会的内容不足以证明系原告自费广告,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西安翻译学院一
位女士曾主动跟他联系”宣传“获奖情况”并允诺“给些稿酬”这一事实。

      故二被告的文章主要内容缺乏事实根据,属失实报道。

      被告唐勇在未掌握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撰写发表该文,其主观上有过错。因
其非西部发展报社记者,应认定系个人行为。

      被告西部发展报社对文章审核失当亦有过错。

      故原告所诉二被告侵犯名誉权事实成立,对原告请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应予支持,对被告西部发展报社侵权不成立的辩解不予采纳;

      因原告系法人,赔偿损失应依其实际损失为依据,但原告请求赔偿50万元
经济损失无任何证据支持,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西部发展报社不同意赔
偿损失的辩解应予采纳。

      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部发展报社和唐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西部发展报》头
版同等版面向向原告西安翻译职业学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
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60元,由原告承担19800元,二被告承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德军
               审判员                     杨平昌
               审判员                     王思智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樊悦平 

(XYS200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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