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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诉崔永元案崔永元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出生。

  上诉人因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
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 二 、三、 五、六、八
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方是民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崔永元的全
部反诉诉讼请求;
  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本诉、反诉针对同样内容的认定
标准不一致,有失公平。

  一、本诉部分。一审判决认定崔永元发布的涉诉微博部分构成侵权,属认定
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崔永元发布的每一条涉诉微博均具有充分的依据,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
务。一审中,崔永元提交的大量证据不仅仅是简单地指出方是民在科普过程中的
错误,更是崔永元合理相信方是民就是网络“骗子”“流氓”,并据此发布涉诉
微博的依据。该证据足以达到使崔永元“确信真实”的程度,基于该证据,普通
公众亦会作出与崔永元相同的评价。因此,崔永元在发布涉诉微博时已尽到了合
理的注意义务,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和认定涉诉微博所依据的证据,认定部分微
博内容构成侵权,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2、在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存在科学争议的情况下,崔永元从维护公众的
知情权和选择权角度出发,质疑、驳斥方是民关于“应创造条件让国人天天吃转
基因食品”的不当言论,是基于公共利益,没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3、一审中,崔永元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方是民在网络上没有良好的社会
评价,涉诉微博不会造成方是民的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一审判决崔永元删除部
分微博、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反诉部分。一审判决方是民的一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错误,且本诉、反诉针对同样的内容认定标准不一致,有失公平。

  1、相比之下,方是民的微博更加出格,如“造谣”、“传谣”、“崔大尾
巴狼”、“撒谎欺骗中国公众”、“一帮骗子加流氓在搞慈善”、“流氓中的无
赖”等,但一审判决却认为该内容没有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从而认定这部分
微博内容不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本诉中,尽管崔永元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发布的微博中称方是民是
网络“骗子”“流氓”具有合理、充分的依据,最终仍被认定构成侵权;而反诉
中,方是民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发布同类词语的微博(如“一帮骗子加流
氓在搞慈善”、“流氓中的无赖”等),一审判决却以“该微博内容未达到侮辱、
诽谤的程度,崔永元应当适当容忍”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该认定标准与本诉
明显不一致,有失公平。

  3、从观点相左而恼羞成怒,到不断激化矛盾、恶意攻击,方是民具有显而
易见的主观恶意,理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方是民
在该案件中的明显恶意,没有支持崔永元的全部反诉请求,有失公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
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崔永元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XYS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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