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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人的责任:应该对肖传国所用技术有效性给明确结论

作者:饶毅

  在肖传国雇人行凶案判决后,单位根据其自身标准、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华
中科技大学撤销了肖的职务,武汉协和医院也有处理但保留其医生资格。

  尚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悬而未决:肖传国用的外科手术,是否有效?
 
  目前可以看到的各方意见包括:国内,肖传国说有效,彭剑律师和有些媒体
据说调查很多病例后质疑有效性;国外,有些医生可能对有效性较乐观并请肖做
试验,也有医生说其手术效果来源于原来就用的“神经栓系松解术”技术,……
众说不一。
 
  卫生部的论证后,公开的结论也不十分清晰。而武汉协和医院未公布其对手
术的意见。两个医疗机构意见不明。卫生部似乎是认为它还不能直接上临床作为
治疗方法。但未明确是否可以继续试验和验证,如果可以试验,由谁组织和验证,
其后卫生部是否组织评审。
 
  要处理这个问题,首选是卫生部出面组织严格的验证和评审。
 
  如果卫生部能负责,为了病人而敢于担当责任,不像目前中国一般部门多一
事不如少一事,组织验证和评审,得出可靠的结论,选择性公布卫生部采信的、
能够帮助其他医生和公众理解的部分资料(省略病人隐私部分)和判断依据,才
可能服众。
 
  如果卫生部不肯出面,那么退而求其次:华中科技大学、或协和医院如果愿
意作为单位进一步实质检验此技术,包括可以请卫生部监督进一步的检验,也是
一个办法。
 
  无论卫生部、大学、还是医院,如果检验得出负性结果,否认有效性,问题
可以终止。
 
  如果卫生部验证认为有效,可以推广。
 
  如果学校或医院得到正性结果肯定有效性,而其他单位或者社会还有疑惑,
卫生部就不能回避、而必须负责出面再组织其他单位验证。
 
  在不专业的大众舆论环境中,也许提出要验证此技术可能被理解为支持肖传
国,而受到相当的压力。如果有这样的问题,也许由批评过肖传国的人提出,比
较合适。
 
  我以前评论过肖传国的科学水平,觉得他懂科学很少。不过,我从未评论过
其泌尿外科技术。科学水平不高有时并不能否定技术有效性,两者关系不一定密
切。
 
  严格验证此技术,不是为肖个人说话,不是否认公安部门、华中科技大学和
武汉协和医院以前的处理,更不是说肖打方舟子、方玄昌有理。无论谁雇凶打人,
都是犯罪应该受惩罚,包括学校和医院的处理。同样,理性告诉我们,无论谁发
明的技术、或探讨的技术、或推动探讨的技术,只要可能对病人有益,应该按照
合理的规章制度,严格验证其有效性,如果有效就推广,无效就终止。
 
  如果一个医疗技术有可能对有些病人有用,就值得研究。所以,我认为,必
需要有某种方式,能够在有严格规范的情况下,证明其技术是否有效。不是作为
已经证明成功的技术,而是作为需要验证是否有效的技术。看缺哪些实验,需要
补充。缺动物实验就补动物实验,缺严格控制、有对照的人体试验,也可以补,
总之有足够的严格试验来确定有效性。
 
  从医疗技术来说,不在于是否80%治愈率/有效率。如果比已有技术稍微好1%,
或者一个技术可以改善其他技术无效的某些病人,两种都是进步。但是,必需是
使用肖主张的技术所带来,如果实际是同时用了已有的如“神经栓系松解术”所
带来的效果,那么只是重复原有技术,不是肖用的技术带来效果。
 
  一方面,肖传国的技术在科学上没有突破,已知外周神经可以再生,可以连
接。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既然无突破,也就不能说肖的技术一定不可行。关键
似乎在于能否形成有功能的神经连接。这个技术是否能行,无法从理论判断是非,
而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需要仔细、严格地做才能知道它是否有效。虽然有点奇
怪国内其他医院没出来说他们做过那个的手术,但美国医生愿意在美国开展试验,
很难理解为因为他们单纯相信肖宣传的85%成功率。彭剑律师对于病人的追踪,
可以提供材料给卫生部,但律师缺乏专业训练、而且有矛盾带来的利益冲突,其
资料仅可供参考,而难以成为公众接受的定论。
 
  如果肖的技术纯粹吹牛,卫生部、学校和医院也要有把握,然后绝对终止。
如果肖的技术有可能有效,那么如果卫生部、学校、医院都不采取措施,导致手
术验证被放弃或难以进行,那么卫生部等于阻碍了技术的发展。虽然可以用他违
法来解释处理,但既然有一个明确的技术,完全不考虑,也不妥当,特别是,如
果真对病人有用呢?
 
  学校和医院可能需要做一些工作,请国内外专家评审已有资料,提出是否值
得学校和医院支持其技术探讨。这些专家,应该包括正反两方面、也包括参与肖
手术和不参与肖手术的不同医生。从有些信息看来,国内有些医生怕表达不同意
肖的意见,以后遭报复,对此必需严肃要求肖本人保证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这
样国内才有专家愿意参与评审,否则国内医生也不肯“惹事”。而实际上,技术
到底是否有效与病人利益有关,并非个人闲事。在国内外专家意见出来后,学校
和学院制定保护病人的必要规章制度,在遵循制度的情况下,开展临床试验。也
许由比较熟悉此技术的同事参与,严格试验后,提供详细的资料供国内外专家评
审,最后明确结论是否有用。无用,到此结束,有用,可以推广。在肖没有职位
的情况下,较难由他领头开展临床试验工作。医院做临床研究不像基础科学的实
验室,不可能一个人就做,而需要一些特定资源。比如以前肖任泌尿外科主任、
泌尿外科研究所所长,可能较易调动医护人员协助做研究,现在就比较难。
 
  必需要求:检验不能预设结果,在严格检验后证明技术是否有效都可以,不
能威胁得出正反结果、或持正反意见的人。
 
  必需声明:本文只是说,应该从病人出发,检验一个技术。不是支持肖传国
出狱后什么事情都做。如果再威胁或者物理伤害方舟子、方玄昌、或不支持其技
术的国内同行,甚至犯罪,理当严惩。
 
  必须强调:以上意见,都基于一个原则,既应该从病人出发,检验医疗技术。
 
  (文章写于2010年。《中国青年报》2011年1月22日以“谁给肖传国的手术
一个说法”为题发表)

(XYS20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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