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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限量规定”的修订意见
  ——科学基金漫议之一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研究员 阎辉 

  [本文曾以《对“限量规定”的一点建议》为题发表于2011年6月20日《科学
时报》(科学基金专版),见链接 
http://news.sciencenet.cn/dz/dznews_photo.aspx?id=11796 此为未删节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我国众多科研基金中相对最公平、最权威,在学术界享
有崇高声誉,但并非已经尽善尽美没有改进余地。本人先后在德国和美国留学共
十年,见识过国外对科学基金的一些管理办法,回国后也先后申请过国家级和省
级的一些科研基金,并有幸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立项资助,经历过
从基金申请到获得批准立项的全过程。此外,回国后受基金委之邀,我曾先后两
次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通信评议专家。应该说,我对《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的修订还是有一
定发言权的。我愿意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就我国基金管理办法与国外对比可改
进之处提出自己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以下对首先对《管理办法》关于项目申请的“限量规定”提出几点自己的意
见和建议。

  考虑到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为保证项目负责人能集中精力完成科研工作,制
定必要的“限量规定”有其合理性。然而,这样的“限量规定”本身应该限定于
合理的范围。我认为,合理的“限量规定”是,只限量每个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时
限(比如三年)内只可获得一定数目(比如一项)的课题批准立项,而不是限量
为每年只准申请一项。但是,现有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作为申请人同
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我觉得此项规定极不合理,极大挫伤了科学家的科
研思维积极性。

  近年我国已经大幅提高了各类科研基金的资助力度,但总体而言,高水平原
创性研究成果仍然不多,与我国经济实力的快速增长极不相称,其中重要原因之
一,就是在源头上,作为科研灵魂的研究方案创新性不够。就本人参与评议的几
十份面上项目申请书看来,大量的是人云亦云的跟风之作。科研基金制的主要任
务之一就是鼓励科学家集思广益、畅所欲言,鼓励科研方案百花齐放,并从中优
中选优。民谚说,“三个臭皮匠,凑成诸葛亮”,但如果规定每个“臭皮匠”只
准说一句话,那还能“凑成诸葛亮”吗?

  作为个人来说,同时提交多个项目申请方案,能相对提高中选率;就基金委
来说,要从众多方案中优中选优,而不是“矮子里面选长子”,基本前提是具有
足够多的可供评审的候选申请方案,才能“沙里淘金”。以2010年基金委面上项
目资助情况而言,医学科学部资助率为16.67%,生命科学部资助率为22.72%,而
数理科学部资助率则高达28.53%—如此高的百分率,大致与国际上二、三流学术
杂志的来稿录用率相当,反映了可供选择的候选者基数不够多。反之,国际顶尖
的学术杂志如Science、Nature和Cell等的来稿录用率绝不会如此之高,反映了
可供选择的候选者基数足够多,这是保证杂志高质量的基本前提。这道理对项目
基金申报与筛选同样适用。

  因此,多些申请方案总是有利的,足够多的项目申请方案被提交是保证基金
委可评审出优秀项目的基本前提。如果每年资助总数和资助总金额不变,如能将
资助率降至10%以下,肯定对评审出更优项目大有裨益。然而,这意味着必须大
幅提高项目申请提交总数。如此一来,申请者与基金委二者的努力方向并不矛盾。
显而易见,规定“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是毫无道理的,这只
会堵塞言路,限制科学家畅所欲言地发挥积极思维,对基金委自身而言,每年只
准申请一项的限量规定唯一“好处”是减少评审工作量,当然,与此同时,无疑
也减少了发现优秀研究设计方案的几率。

  就我本人来说,我是作生物医学研究的。这一领域基础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
是,越是重大的发现发明,往往其原理越是相对简单。比如划时代的DNA双螺旋
结构的发现和PCR技术的发明,其原理大概只要花半个小时左右就能向一个高中
水平的人解释清楚。但生物医学领域基础研究还有另一个特点,那就是,提出研
究方案后验证假说却是必须花大钱的。因此,科学家能否提出和基金委能否选出
新颖设想(novel idea)的研究方案,就是科学研究关键的重中之重了。基金委
应该降低门槛,鼓励并广纳科研方案的奇思妙想,而不是画地为牢,作茧自缚,
限量每年只准申请一项。

  我留学国外十年中,大略有一半时间作病毒学研究工作,另一半时间作肿瘤
学研究工作,二者孰轻孰重,我还真难分伯仲。回国后,我很希望向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分别申请病毒学和肿瘤学两个项目,以发挥自己熟悉跨学科领域的学术优
势。可惜,面对“限量规定”,只好放弃了一次为国效力的机会。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对申请数不加限制,万一“不幸”(有幸?)出现同一
人多个申请项目中选怎么办呢?首先,只要严把评审标准,坚持标准面前人人平
等,标准面前每个项目平等,那么,“多个项目中选”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家都
是大大的好事;其次,如前所述,为保证项目负责人能集中精力完成科研工作,
可限量每个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时限(比如三年)内只可获得一定数目(比如一项)
的课题批准立项,但建议基金委允许项目负责人有权从自己申请中选的项目中挑
选自己优先考虑者立项。那么,其它已中选但因“限量规定”而无法授予同一申
请者立项的项目岂不是会“浪费”了吗?对此情况,我建议,将好的中选项目由
原项目申请人主持公开招标,授予在本年度或包括上一年度项目申请中曾经提出
过与中选项目具有类似或相关思路的研究方案的单位和个人。

  总之,只有一方面严把评审标准,另一方面解除申请数目限制,才能为高质
量原创性项目的涌现创造条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第七条  申请面上项
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的数目不加限
制,但同年申请项目中申请者只能有一项最终获得批准立项;(二)申请人如果
有多个项目被审批通过,符合立项标准,申请人有权从中选取其中一项立项,其
它项目得由原项目申请人主持公开招标,优先授予在本年度或包括上一年度项目
申请中曾经提出过与中选项目具有类似或相关思路的研究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原
项目申请人对中标者有否决权,并有权分享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知识产权;(三)
在研项目完成前一年,项目申请人有权获得新项目立项。除此以外的任一时期内,
在研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XYS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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