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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毛泽东的“重婚罪”与“非法同居”——革命者该适用哪家的法律

作者:ricepollen

    乍听起来,周方舟说的不错。“旧社会”人情和法律都允许三妻四妾的
存在,合情合理合法。可无论是毛与贺子珍的问题(重婚)还是与江青(非
法同居)的问题,都发生在毛“革命”之后,发生在“革命根据地”,难不
成根据地也适用起“旧社会”的法律了?难不成根据地也承认三妻四妾?那
还革的什么命呢?

    当然,你还可以替毛辩解说,与杨开慧是结合于“旧社会”,与贺子珍
结合于“新天地”,从“法律”角度来讲,毛完全可以不承认之前与杨开慧
的婚姻,当然放在哪都不算重婚罪了。可是,别个能钻这个“法律空子”,
唯独毛不能啊。因为他是“先行者”,“革命家”,是一个向“旧社会、旧
势力、旧习俗”宣战的“伟人”啊,一大堆光彩照人的高帽子在他头上戴着
呢,“伟大导师”起码得比一般人做的好一点吧。

    这也是为啥没人来挑“包括你我的爷爷,爷爷的爷爷”的毛病的原因,
因为要么他们本来就是“落后分子”,有些干脆是“反革命”、“人民公敌
”,即便他们是“革命干部、革命群众”也绝不如“伟大领袖”那么英明。

   作为一个(或者被宣传为一个)开时代风气之先的人,不说要超越时代
多少,起码不能自坏其法。

    周方舟先生这些事情都搞不清楚,不知缺少的又是哪段基因呢。

(XYS20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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