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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界的“贿赂行为” 

  作者:学术反贪人

  目前,学术界的“贿赂行为”相当猖獗,未被重视。其实,这些“行为”比
商界的贿赂行为还让人不齿,也是导致学术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大家习以
为常的:

  (1)举办豪华学术会议 – 用纳税人的钱收买入会者

  (2)豪华招待学术同行 – 用纳税人的钱收买学术同行

  两者都是常见的。还有很多不显眼的,如用公费买礼物送给学术同行等。举
办人或当事人期待的回报多为:评审中的绿灯、拉帮结派的入场券。更有本事的,
会有机会贿赂基金管理人员。回报当然即是巨额经费。

  这些回报似乎并没有直接进入当事人的口袋。因此大家很少把这同“贿赂行
为”联系。然而,这只是“曲线救国”的幌子罢了。当事人最终会因此获得提职、
加工资、奖金、提成,外加学术地位的提升。这是拿纳税人的钱为个人某私利,
比商界的贿赂行为更应让人不齿。

  商界“贿赂行为”是用私人(如公司)的钱收买某人(如政府官员)使达到
个人目的不良行为。行贿方多不涉及纳税人利益。然而,社会已用严厉的措施对
其进行制裁。相比之下,社会对学术界的“贿赂行为”太仁慈。这原因可能包括
如下几点:

  (i)学术界的“贿赂行为”受惠面宽。除行贿人外,其所在集体(研究组、
所、中心)、单位(学校、研究所)等都会受惠(包括资金和学术地位)。因此
受到众多人的保护和支持,可视为集体“行贿”。

  (ii)受“读书人偷书不算偷”的思想影响,认为这也促进了学术发展,忽
视了其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也促进了学术腐败的泛滥。 

  (iii)常常会穿上“礼尚往来”的外衣,而变得堂而皇之。

  礼尚往来似乎是人之常情,也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但那应只局限于朋友和
亲友间才可以。在商业日益发达的现今社会,礼尚往来常常会启发出贿赂行为。
对此,政府有反贪机制。当利益输送大于某个特定数额时(视情节,可少至几百
元)时,即可定性为“贿赂行为”。一旦有人举报,即可定罪。由于学术界并没
有“贿赂行为”的标准,很难沿用商业界的办法,建议大家商讨如何制约那些行
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   对那些行为要表现出鄙视态度,并尽可能抵制。

  (二)   如不能经住诱惑,被贿赂了,要明白那花的不是行贿人的钱,是
纳税人的钱。你回报的应是纳税人,因此应为纳税人打击这个行贿人,不是为其
评审中开绿灯,而是限制其发展,否则即是助纣为虐。

  (三)   踊跃在网上揭露和曝光“贿赂行为”。

(XYS200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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