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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小庆名誉权案二审开庭

2009-09-08四川日报

  川大教授丘小庆名誉侵权一案(详见四川日报2007年3月21日、12月27日和
2008年9月27日、12月31日以及2009年1月12日的相关报道), 9月1日由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时,距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张淑华研究员和欧真蓉不
服重审法院再次作出的一审判决,在年初提出上诉后已近九个月,距丘小庆起诉
已有四年多。

  一、名誉权案缘起

  影响遍及海内外的川大教授丘小庆“科学造假”事件,并由此提出名誉侵权
诉讼,缘起2005年12月31日“新语丝”网站一篇题为“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
在《自然》杂志造假蒙人”的文章。该文引述了一封包括该案被告张淑华等人签
署、写给国际知名学术刊物《自然生物技术》杂志主编的信件。该信件提出,不
能容忍自己“是一科学造假论文的共同署名者”,提出撤销在这篇论文上的共同
署名。

  信件称,“根据文章所述,作者发明的P H -S A 具有极高的特异性……作
为此文的共同署名者,我们对这种科学造假感到惊诧,因为文章所声称的P H -S 
A 这种所谓的特异性是根本不存在的。在由四川抗生素工业研究所完成的对P H 
-S A 主要药效学实验的结果恰恰与此文相反,P H -S A 毫无此文所声称的那种
特异性……在贵刊发表的这篇英文文章所表述的所谓特异性纯属通讯作者的杜
撰……”。该信件被新语丝网站加上标题并公开后,当即引发渲染大波。丘小庆
教授被一些舆论指责为“中国的黄禹锡”。因此,他于2005年向法院状告张淑华、
欧真蓉二人侵权。但又向法官明确表示,只追究这两人的侵权责任,而不追究该
信的起草人、和其余签名人,也不愿追究将该信向外扩散其他相关人等侵权责任。

  二、该案曾被发回重审

  在1日开庭进行二审之前,该案曾于2007年初由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作出过一
审判决,但“因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而被成都中院撤销,
发回重审。此后,重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了另外五名被告,在2008年9月开庭并于
同年12月25日再次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应当向丘小庆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张淑华等二人认为,该案重审法院再次作出的一审判决仍然存在程序
违法,并对已经质证查明的事实避而不见,擅自对原告并未主张的事实作出裁判,
因而提出上诉。

  三、二审庭上激辩焦点

  据了解,重审原告和被告当天开庭仍然均未到场,而被重审法院追加的被告
除新泰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世平外,其余也没到场。在质证后的法庭辩论阶段,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程序是否违法

  二审上诉人张淑华、欧真蓉的委托人认为,武侯法院在重审后再次作出的一
审判决中称,“丘小庆在庭审中表示,只要求张淑华、欧真蓉承担侵权责任”,
完全违背了事实真相。丘小庆在整个重审过程中根本就未到庭,怎么会在“庭审
中表示”呢?作出这样意思表示的是丘小庆的代理律师王荣,而他的代理权限仅
仅是一般代理,依法无权代表当事人作出放弃诉讼请求。依据如此无效的表示作
出的判决严重违犯法定程序。

  行为是否侵权

  原审被告的律师认为,丘小庆起诉称,名誉权受到侵害是因为“被告通过新
语丝网站发表了一篇题为《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自然杂志>造假蒙人……》
的文章,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而重审法院已经查明,这一行为不是
被告所为,但却称被告“断然指责他人为伪科学或者是科学造假”,因此 “应
当向丘小庆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这样的判决显然“超出诉讼请求”。

  这点却被丘小庆的代理人王荣律师所反对。他认为,张淑华、欧真蓉在信件
上签名开始,就“是一个连贯性的行为,不能割裂”。

  签名是否有错引出再次提起鉴定申请

  仅仅在信件上签名,是否就构成对丘小庆名誉权的侵害,于是成为争辩要点。
原审被告方认为,这必须查明丘小庆学术论文中提及的那种抗菌多肽是否真实存
在,如果不存在的话,同署的那封写给杂志主编私人的信函,就没有任何侵害。
因此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对引发双方争论的那种抗金黄色葡萄多肽进行鉴定。
他们还引述了丘小庆教授在起诉书的主张以支持其申请,“原告发明的康金黄色
葡萄球菌多肽可以人任何有资质的科学鉴定机构来进行全面验证和评审”。

  而丘教授的代理人则认为,这一发明是否真实,是否有特异性和靶向性,与
本案无关,因此反对鉴定。

  在结束审理前,法庭要求,丘小庆在三日内提交一份书面说明,论文中的数
据从何而来。同时要求,张淑华等正式提交鉴定的书面申请,是否鉴定,由合议
庭合议后再做出决定。

(XYS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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