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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国第一部新闻法的艰辛与厄运(六)

胡绩伟 
(作者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新闻学会会长、《人民日报》总编辑、社长)

胡乔木发起抢夺起草权的斗争 
在指导思想上我同胡的主要分歧 

这部新闻法草案,从一开始就埋藏着险恶的危机。 

正如我前面所说的,负责管理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书记处书记胡乔木,在“清除
精神污染”的时候,把我逼出了人民日报,这次偏偏又不得不把起草新闻法的大
权交给我,这对他来说,是无法说出口的隐恨。 

我早就预见到他肯定会暗中作梗的。多年来的交往,我深知此人的阴险。他有很
多意见,常常不正式提出,而是惯于在背后阴一句阳一句的指指划划,甚至是善
于在背后煽风点火。 

 起草工作一开始,我就多次向他请教。他一再强调的是要注意加强党对新闻工
作的领导,新闻法的制订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党的领导。 

我强调我们国家的整个工作,都必须由党治过渡到法治,执政党的一切活动,都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

在整个起草过程中,他相当注意我们的行动。据说当他得知我在深圳邀请香港新
闻界代表人物座谈新闻法后,颇为不满,认为我们是想“照搬资产阶级那一套”。
在这一段时间里,我们进行过多次交谈,也发生过多次争论。老实说,在新闻法
研究室里我们所进行的关于新闻法的很多探索和论辩,都是以乔木为代表的那批
势力为“对立面”的。概括起来,我们之间的分歧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制订新闻法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是保护新闻自由,乔木则认为是加
强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实际上是限制新闻自由。 

 第二个主要分歧,我们认为新闻法是为全国人民制订的,是为全国人民争取言
论出版自由,新闻工作者要遵守,新闻工作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也要遵守。乔木
则认为应该强调新闻工作者自我约束,加强道德自律,应该加强党对新闻工作和
新闻工作者的管理。 

 第三个分歧,我们主张民办报纸,乔木则坚决反对。 

 第四个分歧,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制度,乔木则认为报纸的重要稿件,
理所当然地要送党委审查。 

 第五个分歧,我们强调舆论监督,乔木则强调监督舆论。 

 第六个分歧,乔木强调在党的领导下的舆论导向,我们则不同意这种“舆论一
律”的导向作用。 

 等等,很多,就不一一列出了。总之,随着起草工作的进展,我们之间的分歧
也就越来越明显。《新闻法通讯》上刊登的很多文章中的很多观点,都同他的观
点不能保持一致,甚至常常同他的观点针锋相对。乔木曾经几次打电话给中宣部
和社会科学院,要我们把准备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向中央请示报告,我深知他所谓
的中央就是他自己。 

我也一再表示在准备过程中,没有必要作什么请示报告,等到进入起草阶段、定
出初稿的时候,自然要向我的上级作报告。我这里指的“我的上级”是全国人大
常委会。我的这项工作不像在人民日报社那样,不归他直接领导。 

他对此十分恼火,经过多方策划,他决心把新闻法的起草工作直接掌握在他的领
导之下,就是要把他曾经批准的、交由我主持的新闻法起草工作,纳入他的直接
控制之下,从根本上剥夺我主持这项重要工作的权利和剥夺全国人大的立法权。 

 尽管起草新闻法的前进道路上出现了种种恶兆和危机,但我们新闻法研究室从
一九八四年五月成立以来,准备工作十分紧张而有序地进行着。到一九八五年初,
比较顺利地转入正式的起草阶段。经过五个月的努力,在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的第一稿。 

然后,一章一章地进行讨论和修改。正当我们的起草工作进行得紧张而热烈的时
候,十一月二十二日,社会科学院的副院长赵复三同志,忽然通知新闻研究所所
长商恺,宣布社科院党组的决定:“新闻所不再设立新闻法研究室”,取消起草
新闻法的任务。 

经过商恺找赵复三商谈后,才知道这是乔木的命令。当时乔木兼任社科院院长,
他利用院长的职权,命令社科院党组作出这一决定。十二月三日,新闻所的分党
组向社科院党组写去书面报告,说明这一决定的不合理。 

十天以后,十二月十三日,社科院党组电话通知,原决定不变。商恺同志再次向
赵复三说明,成立新闻法研究室,是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同社会科学院共同
商定成立的,社科院不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商量,单方面取消新闻法研究室是不合
理也不合法的。 

拖到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四日,社科院才以社科院办公所的名义给人大教科文卫委
员会正式去信。信中说: 

 我院科研局于一九八四年五月接到新闻研究所《关于开展新闻法研究的报告》,
当时曾同意新闻所按报告所述内容配合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进行有关工作。 

 从一年多的实践看,根据我院性质任务,党组确定集中精力把科研抓上去的办
院方针,新闻研究所力量单薄,从事新闻立法研究有许多困难,与新闻所的科研
方向与主要任务似有不合。经院党组决定并与新闻所所长商恺、副所长孙旭培同
志研究,新闻所不再设立新闻法研究室,亦不再以新闻法专业的名义招收研究生。
我院实际困难请予谅解。 

 这封信公然说研究新闻法是与“新闻研究所的科研方向和任务似有不合”,而
且同社科院的办院方针也不合,实在是强词夺理。而且这事在决定之前并没有同
新闻研究所商量。所以当商恺再次找赵复三谈话时,赵实在无话可说,只好说他
们只是遵照乔木同志的指示办的,要商恺直接找乔木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我不能不出面处理这件事。于是我直接给乔木写了一封信。
这封信是这样写的: 

 乔木同志:你好!向你报告请示一件事。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中宣部专门召集了一次会议,决定筹备制订新闻法。他们
向中央写了请示报告,一九八四年一月,经过你和力群同志批准,中宣部将你们
的批件送彭真同志,经他批示由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起草。委员会决定由我
来主持这个工作。 

 因为缺乏这方面的人才,教科文卫委员会同新闻研究所商量,经过社会科学院
同意,由两个单位出人出经费共同组成一个新闻法研究室,设在新闻研究所。 

 一九八四年五月,正式成立新闻法研究室。一年多来,作了不少调查研究工作,
现在即将转入法案具体条文的专题研究。 

 成立这个研究室,社科院党组是同意的,他们还将这项研究正式列入该院七五
计划期间的重要课题。一九八五年十一月,社科院党组一同志忽然通知新闻研究
所撤销新闻法研究室,他们没有同我们商量过,经新闻所一再申述理由,他们仍
然坚持撤销。 

 这事,是你和彭真同志批示要办的,我不能不向你和彭真同志报告。社科院是
你亲自领导的,所以我特意写这信给你,请你考虑,是否可以通知院党委重新研
究这项决定,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所请是否合适,希批示!  敬礼! 

   胡绩伟 1月13日 

 这封信写得合情合理,他当然很难答复。所以,乔木收到信以后,一直不直接
给我答复,只由他的办公室打电话告诉社科院办公室,说乔木要他们转告新闻所,
说这事应该找中央宣传部解决。胡乔木的这一招,只能说明他在无可奈何的时候,
只好耍起官僚作风那一套的推托法来掩饰自己的真实意图了。 

 这样,拖到四月十五日,我们只好直接给当时的中宣部部长朱厚泽同志写信。
到六月十九日,朱厚泽叫新闻局局长钟沛璋给新闻所来电话,说:“新闻法的事,
既然是定下来的事,就不要因为某老同志一句话就停下来。”钟沛璋还把朱的意
见打电话给赵复三。拖到十月十一日,钟沛璋要新闻所再找赵复三,赵说,希望
中宣部来一个正式文件,才好办。 

这样,到十一月十五日新闻局把朱厚泽同志的正式批示转给社科院办公室,指示
说:“中央领导最近再次提到新闻法制问题,取消为这个起草工作服务的研究室,
似不妥。请转告复三同志,还是将研究起草工作的机构健全起来,积极作好起草
工作为好。”以后,朱又要钟打电话催问赵复三。赵感到很为难,只好对商恺同
志说,此事由他们同朱厚泽再作商量。这事就如此推来推去,不了了之。这样,
新闻法研究室并没有被取消,新闻法的起草工作继续进行。 

 拖到一九八七年一月,国务院新闻出版署成立,胡乔木趁此又作了手脚。 

他在确定新闻出版署的任务时,又指示新闻署正式宣布:“新闻出版署的主要任
务是起草关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这表明乔木要由新闻
出版署把起草新闻法的任务抢过去。 

对此,当时我们想得很简单,认为这不能说明他们要把新闻法的起草权拿过去,
认为可以同时起草,将来拿出稿子来,作一番比较和竞争,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关于新闻法起草权的这场争论,实际上是坚持新闻改革与反对新闻改革的两种
势力的斗争,在我们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内部,实际上也存在这两种思想和两种
势力的矛盾和斗争。 

在成立新闻出版署时,明确宣布把新闻法起草权划归新闻出版署,我们委员会中
有些同志当然也很了解这场争论的内幕。 

因而,赞成交出起草权的意见也在酝酿,有的同志私下表示这是乔木同我胡绩伟
之争,因而在拥护乔木和反对乔木之争中,自然多数向乔木意见倾斜。 

在几次讨论中,我的意见属于少数,终归失败。就是明确确定:今后,我们委员
会对新闻立法,只进行研究,不负责起草。研究和起草当然不可分,实际上也不
可分。我们在执行时,还是形式分、实际不分。从此,新闻法研究室也就名亡实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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