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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两科座谈上就“教育与宗教相分离”问题的发言提纲

  作者:杜继文

  请让我介绍一下有关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立法和当前实行的情况。分四点:

  一,立法文件。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并经国家主席命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其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
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
活动”。这个规定的依据是《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
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各个宗教团体有依法建立自己的宗教教学
和研究机构,以及出版宗教布道和研究的内部书刊,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强调
任何宗教不得进入国民教育系统,干扰或妨碍国家的教育制度——这个教育制度,
就体现在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
以至《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法规中。

  二,立法简史。关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立法,西方“民主国家”早在
百年之前已经完成,现在基本上已不再作为一个问题出现。我国历史上不存在西
方那类宗教问题,所以直到清末西方列强通过基督教文化侵略制造血案,并有计
划向我国国民教育系统传播时才作为一个重大问题提出来的。

  1,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张之洞等为国家制定的《学务纲要》规定:

  “外国教员不得讲宗教  此时开办学堂,教员乏人。初办之师范学堂及普通
中学堂以上,势不能不聘用西师。如所聘西师系教士出身,须于合同内订:凡讲
授科学,不得借词宣讲涉及宗教之语,违者应即辞退。”

  张之洞是近代提倡“教育救国”的祖师。他在《劝学篇》中说,“自强生于
力,力生于智,智生于学。”只有“学”才能够使国家独立自强,民族振兴。为
了解决办学设施的匮乏,他主张将“祠堂之费”改用于建造学堂,将部分“佛道
寺观”直接改为学堂,他把发展教育看得比维护宗教一时的利益重要得多。

  2,蔡元培是民国第一任教育总长和北京大学校长,1922年的3月,在他发表
的《教育独立议》中确定:

  “大学中不必设神学科,但于哲学科中设宗教史、比较宗教学等。

  各学校中,均不得有宣传教义的课程,不得举行祈祷式。

  以传教为业的人,不必参与教育事业”。

  这三项主张,就是西方启蒙运动带来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主要原则,沿袭
至今。

  3,蔡元培的《教育独立议》是在西方侵略势力要把中国变为基督教国家的
一系列疯狂举动之际发表的。1922年春,“世界基督教学生同盟”计划在清华学
校(清华大学前身)召开11届大会,消息传出,立即引发全国性的抗议浪潮,上
海成立“非基督教学生同盟”、北京成立《非宗教大同盟》,由此掀起影响深远
的“非基督教运动”(或“非宗教运动”)。蔡元培在“北京非宗教大同盟讲演
大会”上的演说――《非宗教运动》中,重申了他的上述三项主张,并再次表示,
他“绝对的不愿以宗教参与教育”,因为宗教“完全是用外力侵入个人的精神界,
可算是侵犯人权的”。他的“人权”观值得我们今天一切谈论人权者的参照。

  4,西方教会在中国办学,早在19世纪下半叶就开始了,一直作为培养和传
播基督教、变中国为基督教国家的思想基地,享有不受我国法律约束和政府管辖
的特权。1924年春,属基督教的广州“圣三一学校”学生会为反抗校方的无理处
罚,发表宣言,呼吁争回教育权,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同年十月,全国教育联合
会第10届年会一致通过《学校内不得传布宗教案》。次年二月,《中化教育界》
出版“收回教育权运动专号”,与会者提出:

  “信教自由是近代各国宪法上的一个通则。保障这个通则的根本办法,是要
教育独立于各宗教势力之外,即无论何种宗教,不得借教育做宣传的工具;无论
何级学校,不得含有宗教的臭味、设有宗教的课程、举行宗教仪式,才能办到。”

  也曾任过北京大学校长的胡适记他于1925上年于燕京大学——中国影响最大
的教会大学——教职员聚餐会上的讲话,明确表示:

  “教育是为儿童的幸福的,不是为上帝的光荣的。学校是发展人才的地方,
不是为一宗一派收徒弟的地方。用学校传教,利用幼稚男女的简单头脑来传教,
实行传教的事业,这种行为等于诈欺取利,是不道德的行为”。

  5,对于教会学校,民国政府早自1917年起,屡屡颁布教会学校必须向国家
立案的法令,1930年更发布了“整顿教会学校令”,力促其贯彻“教育与宗教相
分离”这一世界性原则,尽管收到一定效果,但没有根本性触动。新中国的建立,
教育权完全收归国有,教会学校的世俗教育部分被合并于各级公立学校;而相关
的宗教教育则归各级教会建立的宗教学校承担,如各级神学院、佛学院、经学院
等。应该讲,宗教回归了它的私人信仰世界,不再受到社会其他力量的干扰,宗
教信仰自由也就变得干干净净,而教育科研领域也可以专心致志地从事自己的业
务。也就是说,宗教不再成为一个什么大的社会问题。

  三,立法的背景和当前的状况

  “文革”是个转折点。宗教界与党政界、文化界和教育界等所有领域同样地
受到冲击,但也同样地经过落实政策,本来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但后来却被某
种舆论将宗教神圣化起来,似乎文革是专对宗教发动的,所以只要对这种舆论持
不同意见,就会被扣以“文革遗绪”,“极左回潮”等可怕的政治帽子,于是炒
作“宗教问题”对某些学人来说是由“险学”变为“显学”,对另一些学人言,
则从拥有“言论自由”权,变成缺失话语权的境地。“宗教信仰自由”因此而失
去了它的本意,成了无政府或反政府的口实;文化教育和社科研究领域更成了有
规模地入侵的首要目标。估计也就是这样的背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才史无
前例地从国家立法的高度作了规定,距今十余年。

  我们不清楚这一立法的实际背景,但可以列举我们所感到的一些现象作为参
考:

  第一,近十多年来,各方面对在校大学生(包括研究生)信教的调查报告很
多,难计其数,可见受到关切的程度至高。其中,结论是一致的:大学生信教是
大陆高等院校出现的“新现象”,特征是,一普遍化(没见到例外的调研报告);
二数量在持续增加。但对这一现象的态度则完全相反:一方是喊好:以基督教为
主体的“宗教学”学者将这一现象当作宗教具有“普世性”的证明,相关的海外
势力则既惊喜又满意,因为在他们的国度,学校是绝对不许宗教活动的,唯一的
问题,是向中小学发展还不够。另一方表示忧虑,认为这不是教育界的常态,所
以探索如何扭转这以现象的途径。

  第二,现象反映在大学生身上,但问题恐怕出在教育行政当局上。这里举几
位有代表性的大学校长或副校长为例:

  就在今年,北京大学的校长邀请台湾的大和尚给北大主讲“禅人生”,并聘
之为北大的“荣誉教授”;

  前中国科技大学校长鼓吹藏传佛教为“认知学”,近来又以佛教“缘起性空”
说贬斥或比附“弦论”;

  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在北京师范大学设立文化宗教高级研究院,邀请佛教和
道教协会的两位副会长担任他的副院长。

  清华大学以“清华哲学翻译系列”名义首批推出由美籍华人专业传教士推举
的“北美宗教文化专集”四种。它的哲学系副主任与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
联合主编和出版神学图书六种。

  中国人民大学为美籍宣教士在它那里举办兜售“宗教市场论”的培训班,以
课题形式搜集和调研国内宗教状况,而它的副教授则是专职家庭教会的长老。

  公安大学也请这个二道贩子去作大报告——而宗教市场论的基调,是鼓吹基
督教的排他性,从制造社会冲突中扩大势力。

  据网上材料,曾做过国防大学政委的一位将军宣称:“宗教决定了文化,文
化决定了民族的性格,民族的性格决定了民族的命运”,而他召唤的“宗教”,
恰巧是“中国人心中没有”的那位基督教信仰的“永恒的神”。

  其实,从中共中央党校中也时有鼓吹宗教的声音传出,而对无神论的抵制尤
其令人惊诧。

  第三,以“基督教文化研究”和构建“学术神学”名义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
构的传教布道活动最为突出。这个活动的发起和参与者的中坚号称“文化基督
徒”;以其活动的有目的性和不断扩展的态势,自称“汉语基督教神学运动”;
它在大陆的主要基地是北京的一流大学和社科院等关系宗教的学科,影响则遍及
全国各类有关宗教教学和研究单位。它的核心人物,基本上掌控着“宗教学”领
域,从行政到学术,从教学到科研,从科研经费到职称评定,从社会调研到形势
评估,从群众团体到专业机构的领导权和话语权。他们大都出身于国外的神学院
或有过接受神学教育经历的高级文化人,外语好,论著多,活动能力强,与党政
有关机关的关系良好,是当前在文化教育领域最有权势的宗教-基督教的传播者
群体。

  第四,宗教之向文化教育领域扩展,海外势力是重要的因素。略述数点:

  1美国对外实施的《国际宗教自由法案》,正成为我国一些基督教教派和神
学文人的行动指针。它把宗教自由宣布为“首要自由”,放置在国家宪法和国家
主权之上,形成一股宗教无政府主义之风,倡导“教权”大于“国权”,“听神
的,不听人的”;而将《圣经》作为教徒一切言行的最高权威,蔑视政府管理和
法律约束。因而在传教上横冲直撞,公共文化领域,尤其是各类高等院校和科研
单位,成了他们传播教义、神学和培训徒众的首选。

  2北美设有专门训练高级别传教骨干的基督教高等院校,欧洲一些国家的基
督教教学和研究机构,以及香港的某些专对大陆文化人布道洗脑的基督教文化组
织,都是基督教神学通向内地的桥梁,也是内地相关大学和科研机构输送学生和
学者进行基督教培训洗脑的基地。

  3美欧的各类扶植基督教扩展的基金会,对开拓大陆市场起着重大作用。例
如,由美国加尔文神学院和基督教哲学研究会等操作的约翰-邓普顿基金会,目
标就是为在中国大陆发展基督教“训练学者,强化对中国大学生的教育,并维持
和深化在中国的调研”。前几年是以“基督教进入科学”为突破口,近期则叫卖
“宗教市场论”,本质都在用美国发起的宗教无政府主义冲击国家主权和国家法
制。

  4在学校秘密传教和发展教徒的力量有两股,一股是通过外籍教员授课的方
便,课上贩卖私货,课下偷偷聚会;另一股是韩国人以不同身份的秘密传教,令
人尤为厌恶。韩国的现任总统是基督徒。对外传教,包括进入伊斯兰国家,非常
猖獗,中国更是它的传教重地。据报道,在其本国,一些基督教教派已经酝酿组
织政党,直接挑战它们的国家宪法。

  最后,需要指出,西方帝国主义力图将中国基督教化,或曰“中华归主”,
从不间断地制造“教案”以至八国联军血洗北京至今,没有变过;但方式有了更
新,那就是从“大炮”上下,将重点转移到抓文化,抓意识形态方面。早在1887
年传教士韦廉臣在上海创办“同文学会”(基督教出版机构),就在一封信中说:
“设立这个组织的动机,是要在思想上‘解除中国人的武装,使他们俯伏在我们
的脚下’”。此人死后,李提摩太继任总干事,更名为“广学会”,1899年他也
在一封信中说:“我认为十分重要的课题是重新考虑我们如何控制中国舆论,如
何对中国的主要高等教育学府取得更多的管理权----掌握了这些机关和中国宗教
界领袖,我们就抓住了中国的脑袋和脊背”。至1949年1月,司徒雷登给美国国
务院的电报还说:“现在有思想的中国人都受到新主义的影响-----因此基督教
的圣经如果能广泛推销,必能有不可预测的价值。”同年3月,美国“世界基督
教协进会”会长穆德说:“圣经不但继续在引人归主上起着重大作用,而且现在
又增加了一种政治作用,那就是它可以作为一个堡垒来对抗一种行将席卷全球而
基于无神论的人生观。”占据文化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就是
抓住了中国的脑袋和脊骨,解除中国人的武装并使之俯伏于美国脚下的上上策。

  四,几点建议

  1我国在解决“邪教”向国民教育系统渗透中,有个很鲜明的口号:“校园
拒绝邪教”;用什么拒绝?我们曾提出一个补充意见:用“科学”拒绝。现在我
们同样提出一个口号:“教育拒绝宗教”——这个“拒绝”的是宗教传教和宗教
活动,不是宗教研究。在我国历史上,提议把宗教作为党和国家重要研究对象,
并在中国科学院体制内建立宗教研究机构的是毛泽东。他有个很著名的批示,基
调是“研究宗教”、“批判神学”。当前的情况,宗教研究不是多了,而是被
“传教”误导到信仰范畴而失去它的客观科学性上去了;“神学”没有受到批判,
反而以“教外神学”名义在文化教育领域成为“显学”。吃教、佞教、媚教很普
遍;非宗教的科学理性和唯物论无神论,失去应用的学术地位和话语机会。解决
之道,就是彻头彻尾地实施“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就积极方面设想,
是创建科学无神论学科,有利于全面准确些地认识人类的文明发展史。当前能否
认真执法守法,则是衡量国家所有公职人员的起码准绳。

  2宗教的基础职能是满足教徒的信仰需要。离开信仰,企图或要求宗教发挥
其它任何社会作用都是僭越的,缺乏理论和法律的根据。一些舆论给予宗教种种
功能,什么道德教化、促进和谐,甚或把宗教当作“文化”的唯一载体,将文化
与宗教等同起来,将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宗教职能与政治职能等同起来,都背
离宗教的信仰本义。其所以出现此类误解,是把作为社会物质力量的宗教团体与
宗教之作为精神层面的存在混为一谈,将信仰宗教的群众与群众的人民、国民、
公民以及不同的职业的身份混为一谈,以至把宗教抽象化为一般文化和道德的载
体,更不问是哪类宗教、信仰何方神祗、去向哪方彼岸——要“超越”到哪里去。
应该强调,“宗教信仰自由”立法的关键,是保障个人在宗教信仰上拥有充分自
由选择的权利,而不是要宗教信仰去发挥其它的社会功能。作为社会团体的宗教
机构体系,那是另一类问题。

  教育的任务是教书育人。国家教育体系是为培养国家栋梁之材,为民族的未
来准备人才而建立的,为全国每个家庭、每个人服务,绝对不能成为宗教私家布
道的场所。世界有三大宗教,而且还在持续地产生新的宗教;中国有多神主义传
统,当前也有多种宗教形态,在“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保护下,各有定位,各
有活动途径和空间;把公共事业转让给宗教任何派系都是侵犯公共利益。一切从
事教育事业的行政人员和教职员工,都必须承担起“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的职责来,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不能依凭几位“宗教学”专家的话语打转。
我们短缺教育家,尤其是教育思想家。时代和使命都在呼唤和盼望他们的出现。

  3,从国家有关各类教育的立法看,当前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科教兴国
战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这对所谓“转型期”的现状而言,具有特别
强烈的现实意义。中华民族能否真正的复兴,国家是否能实际上独立,关键在于
能否实现科技上的“创新”和发挥教育在“人才强国”中的作用,而捍卫和落实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则是必要和必须的步骤与前提。事关大局,匹夫
有责。希望我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工作者,结合自己的专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XYS20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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