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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教师公寓政策欣赏

  奇文共欣赏,请注意第四章第12条,如果工资不够交北大的房租,则需要不
拿工资并补交不够部分。北大的管理确实细致人性化。海外的仁兄们,如果你不
是施一公或者小号施一公,还是不要回来了。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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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经2008年1月3日第67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
同意修订。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08年1月3日 

  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4日第45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8年1月3日第673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教师公寓管理体
系,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
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和《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
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只租不售,租金标准略低于市
场房租,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  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受学校委
托,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挂靠在房地产
管理部,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四条 租住教师公寓的申请人应为北京大学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
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且无自购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无房教职工,
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含)以上的人才;  2.应届毕业生。
 

  第五条  申请人可申请的教师公寓户型标准为:

  1.三居室: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职务;

  2.两居室: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

  3.标准间、一居室: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

  4.2人一间标准间:初级职称或科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本人向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
相关无房证明材料。 

  第七条 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房地产管理部
网页上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房,并
与申请人签定教师公寓租住协议。如有异议,由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并报
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租期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教师公寓租期参照人事聘用期限,但累计不应超过五年。五年后确
需继续租住,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批。 

  第十条  五年租期内的教师公寓租金标准参照教师公寓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
确定。

  主校园周边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燕北园、万柳公寓等其他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
积)。 

  第十一条  如经审批,同意五年后继续租住,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60元/平
方米/月(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教师公寓的租金由学校财务部按月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包括
岗位津贴或补助)中统一扣缴,不足部分由教职工本人直接到房地产管理部交纳。 
 

  第五章  教师公寓管理 

  第十三条  租住教师公寓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及所
在单位必须与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租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
议。

  第十四条  在承租期内,一般不再进行房屋调换。如因职称、职务晋升调换
较高标准的教师公寓,从入住之日起两年后方可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如实提供相应无房证明材料;已
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及时、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不符合入住资格或自
购住房后应主动及时退还教师公寓。若弄虚作假或不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一
经查实,取消其租住教师公寓的资格;已经入住教师公寓的,按80元/平方米/月
(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用费。

  第十六条  教师公寓只能由本人居住,严禁利用教师公寓进行经营活动,严
禁转让、转租、转借等改变教师公寓租住性质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按80
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用费,直至收回公寓。

  第十七条  租住期满后,教职工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及时清退教师
公寓;对于逾期不退还的教师公寓,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
用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教师公寓,否则按80元/平方米/月
(使用面积)收取房屋占用费,并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教师公寓。

  1.调离学校;

  2.辞职、自动离职;

  3.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4.自费出国(境)
留学;

  5.其他学校认定违反租住协议的情况。

  第十九条  房屋占用费由学校财务部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包括岗位津贴
或补助)中统一扣缴,不足部分由教职工本人直接到房地产管理部交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职工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反映、检举
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住房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8年1月3日第67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租住教师公寓的无房教职工,五年租金优惠期满
后如申请继续租住,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XYS20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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