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Yush 于 2008-12-22, 16:55:30:
对比一下武汉中院和北京高院的认定:
武汉中院:“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北京高院:“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公民据此信息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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