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着我几千字白写了,我反驳的就是你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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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子乔 于 2016-06-13, 20:32:32:

回答: 《开罗宣言》只是单方面的参加国联合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没涉及台湾主权问题 由 新平 于 2016-06-13, 07:50:53:

我反驳的就是你这种观点,你即使不同意我的观点,也至少应该从论据和论证入手反驳我,而重复我文中反驳的论点,又有什么意义呢?

你的观点,至少与1950年1月杜鲁门和艾奇逊的讲话不符。再看日本首相池田勇人1961年11月15日写给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的信:

“日本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苏联政府也是参与签订的,该公告明文规定必须履行《开罗宣言》的条款。而《开罗宣言》除规定日本从‘武力和贪欲所攫取’的地方被驱逐出去之外,同盟国本身也明确宣布‘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然而,苏联政府不仅主张对决非‘日本以武力和贪欲所攫取’的领土——千岛群岛拥有领有权,甚至主张对自古以来仅有日本人居住,历来就没有被其他国家占有过的国后岛、择捉岛也拥有领有权,这不能不说是与《开罗宣言》的条款完全相互矛盾的。”

当然,日本这是双重标准,一谈到北方四岛,开罗宣言就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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