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鹏归 于 2006-08-02, 21:12:23:
回答: 被告本人不可公开抨击审判结果 由 BTS 于 2006-08-02, 20:13:09:
对判决发表自己的看法,可能会被下次审判的时候当作证据考虑,所以大多数当事人都不敢具体评论。
加跟贴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